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
及有关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
杨桥
苏泊尔维修点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明文规定的具有担任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可能面临各种的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利益风险等。本文仅以法律风险为视角,以我国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为开端,然后引申到西部十二省的律师事务所关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机遇与挑战,分析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意义,简要对比英美国家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介绍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的原因及主要风险点,最后提出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期以这样的分析能够注意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视,也能唤起西部十二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兴趣,更期以能够在实务过程中对破产管理人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 现状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引言····································································(1)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的现状及重要意义··························(1)
(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1)
(二)现状下,西部十二省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即是机遇又是挑战··············(2)
(三)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意义······························(2)
二、 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原因及其风险点···········(3)
(一)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法律风险的原因······················(3)
(二)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具体的法律风险点····················(4)
三、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防范·····························(5)
(一)重视处理律师事务所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5)
(二)维护律师事务所与债务人相关利益团体的关系························(5)
(三)兼顾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利益······························(6)
(四)参加执业保险,转移终极风险······································(6)
结语····································································(6)
注释····································································(7)
参考文献································································(8)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及有关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
好书推荐卡 引言
目前,我国对《企业破产法》的研究多是采用比较方法论的研究方法,对管理人制度的优点和缺陷的研究,认为我国破产法学习和借鉴了英美国家先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而对于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的研究多是体现在执业要点和风险规避这两大方
面。笔者认为,如不揭示我国目前的破产案件现状,就难以引起律师事务所对破产案件的重视;如不提出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原因,就难以寻求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法。
故此,笔者的研究思路有所不同,对于执业要点的论述较少,因为这些要点多直接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的条文中,笔者着重分析我国目前的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意义,揭示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的原因、表现以及提出应对法律风险的主要思路。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是一项见仁见智的活动,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的不一致性决定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灵活性,所以本文不注重法条的直接引述,重点在于启发同行业者的思路。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及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
1.我国近十余年来企业破产立案案件的现状分析
有数据显示,自1989年起至2010年止,我国企业破产立案案件共计74937件(见下图1-
1),自2001年破产立案案件接近万件达到顶峰后呈明显下降趋势。情侣个性签名一对“截至目前(指2010年底),律师事务所数量近1.7万家,执业律师19.4万人”地税网上申报流程 ,然而以74937件企业破产案件为计(其中约有20%-30%的部分是由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至少可以承办一起企业破产案件。事实并如此也不可能如此,由于地方经济和法制现状的差异,甚至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实际情况差异,破产案件始终是掌握在极少数的律师事务所里面,尤其是大型专业所里面。
图1-1,中国破产案件立案数据表(1995-2010)
2.企业破产制度的应用现状
由于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应用范围较小,法律制度普及程度不高,很多资不抵债的企业宁可选择“跑路”,也不申请破产。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统计,法国2011年破产企业在6万家左右,其中四分之三是小微企业。以美国来看,2009年个人破产达145万,2010年156万;截至2011年上半年,美国个人破产的数据已达731231件,破产率呈现上升趋势。而我国的企业破产案件只有2001年破产立案案件近万件外,居然能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在众多中小企业难以为继的现实中,在工商管理部门统计的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高达80万的惊人数据下,从2010年后大体呈现下降趋势(见图1-1)。这一现象深刻反映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仅在我国有制度上的设计,在实践中却被大量回避。
(二)现状下,西部十二省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即是机遇又是挑战
就目前而言,西部十二省的破产立案案件在过去十余年里,共计占全国的比例仅为14.2
哈佛大学入学条件5%,西部边疆地区的案件数量尤为较低,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差距甚远(见图1-3)。当然这既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健全的深刻原因。但这并不能成为,西部十二省本土律师事务所放弃或者忽视企业破产案件的理由。物以稀为贵,随着我国产业机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规则的优胜劣汰,为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破产企业自身的利益,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必将扩大,破产管理人在未来必然会成为一个稀缺的行业。按照社会分工的规律,破产管理人也会愈来愈职业化和专业化。参照发达国家的破产案件的数据,经济环境愈良好,适用于破产制度而被市场经济淘汰的落后企业范围越大;经济环境愈恶劣,适用于破产制度而化解经济危机的企业程度越深。所以,无论是经济环境好还是坏,破产制度的应用空间都极大。
图1-3,1995-2010年西部各省立案案件的总量及比例图
就西部十二省的实际而言,在经济大环境一片“叫衰不叫好”的悲观气氛中,西部十二省
以其特有的经济腹地为优势,其助推经济腾飞的后劲应当被看好。所以,对于西部十二省律师事务所而言,市场的需求是其机遇,对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高效运用则又是挑战。
(三)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意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才5年有余,越是新制度,越无先例可循,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大,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愿最先试尝番茄。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而言,却有着天然的优势和重要意义。
1.律师事务所可以锻造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律师
《企业破产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必须遵循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正义和公平。律师事务所不仅熟谙各种法律制度,更可以造就专业的承办破产案件的职业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仅仅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操作远远不够,相对于其他法定破产管理人而言,只有律师事务所能够主导案件的顺利进行。例如,在税务债权申报的问题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欠税债权如产生于企业破产宣告之前且未过追缴期限的,其税款本金属于破产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清偿,但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已经超过三年的追缴期限将依法可不列入清偿范围。对于产生于企业破产宣告之前的滞纳金债权,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则不属于破产债权。而对于企业在破产宣告后继续营业及变现破产财产所产生的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所以,只有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规定中,作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来甄别各种法律冲突以及应当适用的程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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