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我想开快递代理点【公布日期】2010.12.21
【字 号】桂政发[2010]80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伊能静言论事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桂政发〔2010〕80号)
科比语录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2005年我区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以来,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贵港、玉林、百、贺州、河池、来宾等10个市取消了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原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由此,跨出从户籍体制方面消除城乡差别,推进城镇化建设关键的一步。但由于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过高,影响城乡统筹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区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市人口集聚,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影响其在城镇的消费积极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镇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河北旅游必去十大景点排名  (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
  (二)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
  (三)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四)以人为本。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丝绸之路的路线>四川旅游景点排名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农村居民进城入户门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保险、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着重解决符合入户条件的已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其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落户问题和城中村等其他户籍历史遗留问题。至2020年,实现全区新增城镇人口1000万人的目标。
  四、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分级承担原则,放宽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市区,进一步放开其他地级市市区,全面放开全区县(市)城镇落户条件。
  (一)允许在城市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务工经商有一定期限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转为城市居民。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在县(市)城镇及其他乡镇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本自治区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市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能够安居乐业。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加大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的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设区城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准确把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使之与城乡总体发展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与未来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
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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