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程四华、马光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程四华、马光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2 
【案件字号】(2021)鄂09民终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锦骏陈伟蒋家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程四华;马光明;魏火波;武汉龙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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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程四华马光明魏火波武汉龙华顺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程四华马光明魏火波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龙华顺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顾风起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顾风起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顾风起 
【代理律所】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被告】程四华;马光明;魏火波;武汉龙华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财保武汉公司称一审法院按建筑行业计算程四华误工费证据不足的理由,因程四华在一审时已对此进行了举证,提供了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程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关证人也出庭作证,而财保武汉公司未提供反证予以否定,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判断村民程四华所在的村委会及乡邻对其长年外出打工从事泥瓦工这一事实是知情的,故一审法院采信相关证据并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程四华的误工费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爱情留言板留言>中秋创意短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财保武汉公司称一审法院按建筑行业计算程四华误工费证据不足的理由,因程四华在一审时已对此进行了举证,提供了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程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关证人也出庭作证,而财保武汉公司未提供反证予以否定,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判断村民程四华所在的村委会及乡邻对其长年外出打工从事泥瓦工这一事实是知情的,故一审法院采信相关证据并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程四华的误工费适当。财保武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财保武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建设银行上班时间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16: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30日6时许,马光明驾驶鄂A×××××重型货车沿汉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应城市时,因疏忽大意与同向行驶的程四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程四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马光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页码设置
离开事故现场。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光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程四华受伤后,在应城市人民医院住院59天,支付住院医疗费28390.4元、门诊医疗费2358.7元。2020年6月17日,经应城市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四华伤情不构成伤残,建议误工期150天,后续费1500元,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支付鉴定费1200元。    另认定:事故车辆在财保武汉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车辆实际车主魏火波,登记所有人武汉龙华顺物流有限公司,双方为挂靠关系。马光明系魏火波雇请司机,事故发生后,魏火波先行垫付程四华住院医疗费28390.4元。程四华长年从事建筑业泥瓦工工作,以建筑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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